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执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君珠与广东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20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珠,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陈君珠,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建粱,该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君珠与被执行人广东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7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12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7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11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5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9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9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5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3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3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12号109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6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12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8号5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11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10号601房以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10号501房房产十七套。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某超所有的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2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114执44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城北街道槎市村店下组40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冯某,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水头龙队三巷9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办事处九潭村东安社荔红路,组织机构代码L0278078-7负责人:冯某。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平稳村平康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善才。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士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东安社荔红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某、广州市奥士利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7453.04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冯广华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富银路11号北幢702房和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5栋1001房房产两套以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地下室负1层243人防车位一个。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本案需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44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金圆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绮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