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郭玉琴、侯丽荣、丁易成、丁俊博、王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郭玉琴,侯丽荣,丁易成,丁俊博,王洪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18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负责人:丛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晁野,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洋,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玉琴,女,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丽荣,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易成,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俊博,男,201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法定代理人:侯丽荣,系丁俊博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涛,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玉琴、侯丽荣、丁易成、丁俊博、王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民二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情形。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涉及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是王艳秋,而不是王洪涛,王洪涛与投保人王艳秋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二审认为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为王艳秋签名的保单,但有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认定事实存在矛盾。2.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作为涉案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王艳秋签订该份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免责事由尽到了法律所要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且王艳秋已经对这一事实在投保单上签名予以确认。3.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出示了由投保人王艳秋签名确认的投保单。王艳秋在该份投保单中作出如下声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以上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五位被申请人均无异议,亦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这份书证所证明的事实,为此,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已完成了全部的举证责任。4.王洪涛对投保人王艳秋签名的保险单无异议,只是称:“免除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不知情。”王洪涛不是本案所涉及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原审对此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王洪涛涉嫌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只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原审没有分清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与通常的免责条款的区别,适用法律错误。(三)原二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王洪涛作为被告未出庭及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二审判决中并没有说明,且在判决中出现了王洪涛的答辩意见,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郭玉琴、侯丽容、丁易成、丁俊博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诉讼请求,由王洪涛予以赔偿,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不承担对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免除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单的投保人是王艳秋,投保车辆吉C857**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该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是王洪涛,该保险单中,虽然有投保人王艳秋的签字,但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如何进行详尽履行了告知负有举证责任,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虽提供了投保人王艳秋签名的保险单,但针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如何进行重点提示及说明一节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审对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的此项主张未能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主张二审严重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案中,二审审理时,并未发现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严重违法情形,故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主张二审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大地财险公主岭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云涌审 判 员 张颂秋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