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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9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巍,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9720号原告:陆巍,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怀德路XXX弄XXX号前三层阁。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娇,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夏念文。原告陆巍与被告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陆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燕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