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素贞申请执行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贞,刘存福,孙复强,孙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235号申请执行人:杨素贞被执行人:刘存福、孙复强、孙卫国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审结。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卫国所有的鲁CS02**号轿车一辆,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查封车辆已无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卫国所有的鲁CS02**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华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