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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素贞申请执行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贞,刘存福,孙复强,孙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235号申请执行人:杨素贞被执行人:刘存福、孙复强、孙卫国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审结。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卫国所有的鲁CS02**号轿车一辆,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查封车辆已无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卫国所有的鲁CS02**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华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