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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有浩与倪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846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对原告周有浩与被告倪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盱管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盱管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二页第二行处“委托代理人人沈大勇”,应为“委托代理人沈大勇”;第二页第八行处“被告驾驶车牌号”应为“被告倪昌林驾驶车牌号”;第三页第二十一行处“倪昌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有浩无责任”应为“被告倪昌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有浩无责任”;第五页第一行处“盱眙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应为“盱眙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第五页第四行处“观音村村民委会证明、提供租赁合同、提供送货单”应为“观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租赁合同、送货单”;第六页第十八行处“120400元”应为“120400元;”;第六页二十一行处“75873.19元”应为“75873.19元;”;第五页二十三行处“各项损失468.27.”应为“468.27元。”;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