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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周茂森、关爱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周茂森,关爱英,周茂珍,周雪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143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河滨路**号。负责人:张远体,主任。被告:周茂森,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关爱英,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屏南县。被告:周茂珍,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周雪清,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被告周茂森、关爱英、周茂珍、周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