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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10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莫飞诉被告高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飞,高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10**民初787号原告:莫飞,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波,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莫飞诉被告高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莫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莫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