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10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莫飞诉被告高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飞,高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10**民初787号原告:莫飞,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波,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莫飞诉被告高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莫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莫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