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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6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6568吴立赛与张天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赛,张天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6568号原告:吴立赛,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告:张天亚,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原告吴立赛与被告张天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吴立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立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立赛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