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6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6568吴立赛与张天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赛,张天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6568号原告:吴立赛,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告:张天亚,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原告吴立赛与被告张天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吴立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立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立赛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