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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8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崔宝金、梁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崔宝金,梁忠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866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宝金,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梁忠凤,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崔宝金、梁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5,878.30元(币种下同);2.支付原告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4,886.23元、逾期利息8,717.84元,支付以贷款本金35,878.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加收50%计付的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崔宝金所有的牌号为黑D563**、发动机号为DK6428的众泰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系争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4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抵押权人)为原告,借款人为两被告,抵押人为被告崔宝金;贷款本金为42,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汽车;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贷款本金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没有按期支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行使担保权利;抵押物为系争车辆,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等。2013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崔宝金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系争车辆抵押登记。2013年4月16日,原告向两被告发放了贷款42,000元。2013年11月16日起,两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提交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借款借据》、结婚证、《贷款罚息表》等证据材料。两被告未作答辩。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借据》已证明其向两被告发放了42,000元贷款。两被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余额35,878.3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就抵押财产享有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的权利,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宝金、梁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贷款本金35,878.30元。二、被告崔宝金、梁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4,886.23元、逾期利息8,717.84元,支付原告以贷款本金35,878.3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如被告崔宝金、梁忠凤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崔宝金协议以牌号为黑D563**、发动机号为DK6428的众泰牌小型轿车折抵,或者向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0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雅芳审 判 员  任 一人民陪审员  朱慧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