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鹏,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鹏、被害人徐某诉讼代理人娄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赵鹏在本市和平区昆明路山姆之家茶餐厅内,因故挥拳殴打被害人徐某头面部并致被害人受伤。经群众报案,民警于2015年2月1日将被告人赵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头面部、右眼部及牙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赵鹏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4300元。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赵鹏自愿认罪,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徐某全部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鹏判处缓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轻微伤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鉴于被告人赵鹏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缓刑。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及公诉机关发表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其和妻子王某,朋友肖某、姜某、李某、胡某一起到山姆之家酒吧喝酒,不知道为什么事其和山姆之家的工作人员口角,然后有一个带帽子的男子过来冲其脸上捣了几拳;有证人邹某、王某、李某1、程某、叶某、胡某、姜某、李某2、肖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有辨认笔录,证人王某、胡某、程某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赵鹏就是殴打被害人徐某的男子,被告人赵鹏辨认出被害人徐某就是被其打伤的男子;有现场平面示意图、监控录像光盘,观看录像说明,证实案发地点及经过;有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头面部、右眼部及牙齿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有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赵鹏自行来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及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还有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及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任 飞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人民陪审员 朱志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凯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