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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12543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合创商贸有限公司、湘潭丽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湘潭市合创商贸有限公司,湘潭丽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543号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唯亭科技园金陵东路南侧朱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4379150H。法定代表人:李伟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合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红旗农场老5栋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304000005823。法定代表人:彭军。被告:湘潭丽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广场1单元080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91006155H。法定代表人:许名。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合创商贸有限公司、湘潭丽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鸣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