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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169号原告:许某某,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雪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清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