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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发兵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信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兵,乌拉特前旗信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赵发兵,男,44岁,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县达仁镇金砖村*组。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信发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乌前旗小夫人沟铁矿。本院在执行赵发兵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信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企业停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乌劳人仲案字(2015)082号民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艺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