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1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春林与崔玉芹(曾用名崔玉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林,崔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春林。委托代理人白有军。被执行人崔玉芹(曾用名崔玉琴)。本院在执行赵春林与崔玉芹(曾用名崔玉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双方协商处理履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 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