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执字第3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呼占伟、呼嘉柠等与房继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占伟,呼嘉柠,王秀海,李金莲,房继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字第3602-1号申请执行人呼占伟,男;申请执行人呼嘉柠,女;申请执行人王秀海,男;申请执行人李金莲,女。被执行人房继根,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34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89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其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