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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执18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与福建中科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康尔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瑞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启人、陈志庭、陈莲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111执1893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中科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康尔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瑞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启人、陈志庭、陈莲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黄启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黄启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