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4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阿迪力江·阿力木江与佟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迪力江·阿力木江,佟文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初1717号原告:阿迪力江·阿力木江,男,1979年12月1日,现住巩留县。被告:佟文平,男,现年40岁,现住巩留县。原告阿迪力江·阿力木江诉被告佟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阿迪力江·阿力木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迪力江·阿力木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力江·阿力木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莲花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靠撒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