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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1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叶志刚、邵芝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叶志刚,邵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负责人:张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叶志刚,男,1975年11月1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邵芝兰,女,1977年7月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志刚、邵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叶志刚、邵芝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27461.77元、截止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及罚息19120.22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并以427461.77为本金,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叶志刚、邵芝兰提供抵押的位于东台市红兰路阳光华庭4号楼302室(房屋他项权证号:东台市房他证市区字第t0015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4232724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138元,减半收取4069元,由被告叶志刚、邵芝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被执行人自觉履行35000元,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81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