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罗全东与曹良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恢复执行一案的查封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全东,曹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罗全东,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曹良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曹良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良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偿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良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良旺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良旺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良旺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