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7执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付果与田江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付果,田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孙付果,无业。被执行人田江林,无业。申请执行人孙付果与被执行人田江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107执字第4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