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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祖圆与孙圆眼、陈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祖圆,孙圆眼,陈敏,王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774号原告:卢祖圆,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孙圆眼,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敏,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王利华,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卢祖圆为与被告孙圆眼、陈敏、王利华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祖圆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祖圆以与被告孙圆眼、陈敏、王利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诉讼请求出于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祖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祖圆负担。审 判 员 章惠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舒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