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章长秀、曾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长秀,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627号申请执行人章长秀,女1958年8月5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曾荣,男,1971年9月13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章长秀申请曾荣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曾荣应支付申请人章长秀案款302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2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