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武寰与王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寰,王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802号申请人:王武寰,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王翠明,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武寰与被申请人王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翠明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武寰愿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BZPP201635010730000035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武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翠明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或查封、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BZPP201635010730000035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价值以11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武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饶德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