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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中达钢管租赁站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中达钢管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中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组。经营者:时凤妹。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中达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丁 兵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媚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