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行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湘潭县卫生院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21行再1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赵延卫、张艳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湘0321行审11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裁定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艳梅身份信息错误,申请执行人亦已确认该事实,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情形,需要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定认定被执行人主体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湘0321行审111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 唐魏文审判员 唐荷兰审判员 尹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