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姚汉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姚汉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213号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子博,任董事长。被告:姚汉功,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汉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澎波审 判 员 谷松山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