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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滨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与盐城市润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盐城市润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5313号原告:滨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坎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洪明,该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春亮,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盐城市润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西路与204国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丁群,该公司经理。原告滨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诉被告盐城市润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滨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滨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