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与被告徐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徐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14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32号负责人:张文斌,职务:行长被告徐宗林,男,生于1956年3月1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十字街**号,身份证号:5130235********。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与被告徐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先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