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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在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110号1幢3单元302室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110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被执行人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