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忠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民初1671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清,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马忠义,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丰县。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商行)与被告马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忠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忠义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事实和理由:被告马忠义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木门加工销售,借款年利率为13.68%,到期日为2014年2月16日,同日原告将20万元汇入被告马忠义银行账户供其使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马忠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日,被告马忠义、黄贤涛、田素平、黄贤春、马中芝成立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从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由原告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分别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65万元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如贷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计收利息。依据该联保合同,被告马忠义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3.68%,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2月16日。出借款项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过利息。2015年2月13日,原告通过下达债务催收通知单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催收通知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马忠义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马忠义发放了贷款,被告马忠义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款项后,被告马忠义未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复息。故,被告马忠义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8%,从201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6日止),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从2014年2月17日起的罚息、复息。被告马忠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忠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8%,从201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6日),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从2014年2月17日起的罚息、复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忠义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32×××02)。审 判 长 刘承训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车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