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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段建成、张某等与赵国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成,张某,赵国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933号原告段建成,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段建成,系张某的母亲。被告:赵国轻,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9738.主要负责人张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段建成、张某与被告赵国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段建成、张某为保证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国轻名下的冀E×××××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段建成、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赵国轻名下的冀E×××××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