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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肖兆雄与韦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兆雄,韦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肖兆雄,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融安县被执行人韦邦兵,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融安县申请执行人肖兆雄与被执行人韦邦兵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2**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邦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兆雄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邦兵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68427.5元,本院依法后,向被执行人韦邦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邦兵自愿由法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直至还清全部欠款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韦邦兵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75内的存款6842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覃付良代理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