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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斌与邵杰、曹三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斌,邵杰,曹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343号申请人:刘斌,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朱远超、王海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邵杰,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曹三花,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刘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邵杰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28号桂子花园二期9-1-602号的房产、被申请人曹三花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墨水湖北路绿馨芳草庭1栋(十里后街80号)的房产以及被申请人曹三花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汉正街东端E栋商住楼(威凯商邸)1栋/单元14层1405号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杰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28号桂子花园二期9-1-602号的房产、被申请人曹三花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墨水湖北路绿馨芳草庭1栋(十里后街80号)的房产以及被申请人曹三花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汉正街东端E栋商住楼(威凯商邸)1栋/单元14层1405号房。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