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晓红与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红,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839号原告:陈晓红,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组织机构代码:577602241。法定代表人:李治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晓红诉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晓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卡内余额58724元及延期回赠7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期间,原告到被告处泡温泉,看到被告温泉区有宣传泡温泉优惠活动,看后觉得多数优惠项目还不错,原告便于2014年10月9日,经被告温泉处职工李立介绍,在被告处支付50000元办理了理事卡C一张,卡号为:00×××53,在办卡同时按照被告宣传承诺,被告赠送了原告9000元作为回报,共计卡内余额59000元人民币,并且双方签订了洛阳银杏嘉年华帝都温泉度假区理事卡会员申请表一份,申请表第6条明确载明“理事卡期限为壹年,期满退还卡内余额,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办理续卡或退卡手续”。2015年10月9日到期后,原告持卡到被告处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却遭到无理拒绝,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从2011年12月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传单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年期满后对办理VIP贵宾卡和理事卡的原告等人(在我院已起诉立案的有68人)可退还卡内余额(VIP贵宾卡每张交款20000元,回赠2400元,理事卡每张交款50000元至100000元,回赠9000元至18000元),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3750.93万元全部入账于被告的子公司“洛阳市开天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被告的日常经营费用支出,被告公司已涉嫌经济犯罪。该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晓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洛川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人民陪审员 李喜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