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晓东与被申请人于淑波、由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于淑波,由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431-1号申请人:张晓东,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于淑波,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由君波,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晓东与被申请人于淑波、由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晓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淑波所有的位于龙口市怡天海景城C区商业B段-1层-3号商铺(保全标的额42万元),申请人张晓东以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及现金84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淑波所有的位于龙口市怡天海景城C区商业B段-1层-3号商铺(保全标的额42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于淑波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张晓东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申请人张晓东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张晓东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长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