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菜香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菜香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119号罪犯朱菜香,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浙江省天台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甬仑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菜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菜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菜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菜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菜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