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辽阳县小北河振富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辽阳县小北河振富针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21民初1723号原告: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金石村。法定代表人:张继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鹏,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干部。被告:辽阳县小北河振富针织厂,住所地辽阳县小北河镇通气湾村。投资人:魏振富,该厂厂长。原告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辽阳县小北河振富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5年多次向原告赊买包覆线,累计欠原告货款124,209.60元。2015年12月,被告偿还货款10,000.00元,尚欠114,209.60元。经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欠,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被告辽阳县小北河振富针织厂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辽阳县小北河振富针织厂多次向原告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赊买包覆线,累计欠原告货款124,209.6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2015年12月,被告偿还货款10,000.00元,尚欠货款114,209.60元。原告为索要货款诉至本院。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款凭证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购买原告包覆线,应及时给付货款,拖欠不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阳县小北河振富针织厂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14,209.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诉讼保全费10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中宝审 判 员 姜冬梅人民陪审员 肖单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