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高永强与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永强,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财保64号申请人高永强,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高永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3211.6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3211.6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杨 晋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