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浩亮、曹华莲与被执行人姜秀丽、栾扣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张浩亮、曹华莲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姜秀丽、栾扣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姜秀丽、栾扣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前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姜秀丽、栾扣彬于2016年9月28日已将房屋手续办理到申请人张浩亮、曹华莲名下。并缴纳执行费5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浩亮、曹华莲与被执行人姜秀丽、栾扣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