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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浩亮、曹华莲与被执行人姜秀丽、栾扣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张浩亮、曹华莲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姜秀丽、栾扣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姜秀丽、栾扣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前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姜秀丽、栾扣彬于2016年9月28日已将房屋手续办理到申请人张浩亮、曹华莲名下。并缴纳执行费5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浩亮、曹华莲与被执行人姜秀丽、栾扣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