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欧美燕、连其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美燕,连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欧美燕,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连其洪,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欧美燕与连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连其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欧美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19号文源华都10栋13-4号房产时间较长,本案在一定的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