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陈永、沈明珍、张紫薇、刘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陈永,沈明珍,张紫薇,刘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87-2号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联,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林。被执行人陈永,女,汉族被执行人沈明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紫薇,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松林,男,汉族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陈永、沈明珍、张紫薇、刘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2543590.5元及利息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武侯民保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路北房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将被执行人沈明珍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房屋;将被执行人张紫薇、刘松林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房屋予以查封。在执行中予以续查封。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暂不能进行处置。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经查被执行人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陈永、沈明珍、张紫薇、刘松林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陈永、沈明珍、张紫薇、刘松林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