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飞和与王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飞和,王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孙飞和,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王在明,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孙飞和与王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在明在伊金霍洛旗矿区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储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在明在伊金霍洛旗矿区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储蓄账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