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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辖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吴福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孔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利超,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4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缺乏证据支持。(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答辩称:双方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因施工开发土地的手续问题,导致被上诉人停工,双方就协商机械停滞损失和设备撤场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因建筑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处理,而工程所在地位于漯河市召陵区,因此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涉案工程施工地为漯河市江上风小区,该小区位于漯河市��陵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跃   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张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文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