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庆梅与苏一哲、李桂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一哲,张庆梅,李桂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一哲,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梅,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兰(又名申俊英),市民。上诉人苏一哲因与被上诉人张庆梅、李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一哲于2016年10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一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一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上诉人苏一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