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占宝辉、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宝辉,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占宝辉。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占宝辉与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81民初第9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占宝辉案款403650.0元,承担执行费5954.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036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建华审 判 员 吴礼东助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焱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