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5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袁树敏与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树敏,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袁树敏,女,生于1969年9月24日,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58号。机构代码证号14652327-7。法定代表人张永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送达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树敏货款72400元、诉讼费1374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或银行存款75796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