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杨欢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北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854号原告:杨欢欢,女,199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北安支公司,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乌裕尔大街19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欢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 超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