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辉与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616号原告:丁辉,女,194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儿子。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1008号新兴地产企业总部5层。法定代表人:鲁平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彦虎,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原告丁辉与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丁辉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晓丽审 判 员 赵耀世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