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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辉与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616号原告:丁辉,女,194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儿子。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1008号新兴地产企业总部5层。法定代表人:鲁平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彦虎,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原告丁辉与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丁辉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晓丽审 判 员  赵耀世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