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6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巧双与王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双,王玉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6542号原告王巧双,女,1996年5月13日出生。被告王玉健,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王巧双与被告王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坤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巧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巧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玉健偿还借款1.6万元,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王玉健陆续从王巧双处借款共计1.6万元。2016年6月13日,王玉健向王巧双出具欠条,承诺2016年6月底偿还6000元,余款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到期后,王玉健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王玉健偿还借款1.6万元,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玉健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王玉健向王巧双取得借款1.6万元。2016年6月13日,王玉健向王巧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王玉健因贷款向王巧双借款壹万陆仟元整,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还清所欠债务,于6月底前还6000元整。借款人:王巧双,欠款人:王玉健,2016年6月13日。”后王玉健一直未偿还该借款。2016年8月23日,王巧双诉至本院,要求王玉健偿还借款1.6万元,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王巧双提交的欠条、视频和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巧双与王玉健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王巧双向王玉健交付了借款,王玉健向王巧双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因此王巧双要求王玉健偿还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王玉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巧双借款一万六千元,并支付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王玉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