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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盈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盈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盈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6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6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王盈盈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6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百度搜索“”